1. 主页 > 警示案例 > 网络报警平台

【法官说法】警惕诈骗套路深,不做电诈“工具人

在信息技术应用广、网络推广营销活动多的今天,电信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,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“网络兼职”的陷阱,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,触犯法律。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行为有哪些?这些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如何避免成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“工具人”?我们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。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梁某与鲁某曾在深圳某公司共事,鲁某离职后找到梁某,想让梁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并转卖给他,用于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等违法活动,同时承诺会给梁某500元人民币作为答谢。而梁某明知这些银行卡会用于违法活动,仍心存侥幸,答应了鲁某的请求。

2021年12月,被害人李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7600元,其中人民币5000元系通过梁某卖给鲁某的工商银行卡流转。2022年6月,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经公安机关审计,梁某卖给鲁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735808.97元。后梁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,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公安机关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;未随案移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,予以收缴。

法官说法

不论是通过网络、电话还是亲友介绍,只要声称您提供手机卡、银行卡等材料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,都是在引诱您触犯刑法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电话卡、银行卡等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的,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。

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储存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接入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如: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“跑分”,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则可能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

若事前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谋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以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。

知识链接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

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
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储存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接入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依据法律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
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依据法律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法官提醒您

切莫贪图小利、心存侥幸!请牢记买卖、出租、出借银行卡、手机卡、网络账号等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。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、手机卡,不要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,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,警惕自己不经意间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,走上犯罪道路。

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,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,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96110.bj.cn/xinmeiti/1972.html

联系我们

在线咨询: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
微信号:weixin888

工作日:9:30-18:30,节假日休息

在线客服